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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沙灘.教堂─徜徉大安愛情海」結婚拍照專區

 

大安遇見愛結婚專區─原為配合宣傳2017臺北世大運大安區認養之歐洲國家所打造地中海教堂風格, 除深獲結婚新人喜愛,前來辦理結婚登記,留下幸福永恆的回憶外,也受到許多劇組青睞,特至本所取景拍攝影視作品。

這次重新整修大安遇見愛結婚專區,讓原有的海邊教堂風格更具有完整性,不用特地出國,在大安戶所也能感受到濃濃的海灘婚禮氣氛,願新人能在浪漫氛圍下踏上嶄新的幸福人生。

※結婚登記戶政加值服務,自97年5月23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本所已服務33228對新人。


陽光.沙灘.教堂─徜徉大安愛情海

結婚拍照場景圖

一、前言

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故新法明定結婚效力改為登記婚主義,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是以傳統結婚舉辦婚禮宴客的儀式婚將於97年5月23日後走進歷史,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二、改採登記婚之原因

由於儀式婚的公示性不足,結果造成有些人雖已結婚但卻利用戶籍未記載,進行騙婚與重婚勾當,有些人雖有登記結婚但如不具備公開儀式之要件(例如奉子成婚未宴客、或在自家閉門慶祝),仍會遭法院判決無效而推翻,經常為各界所詬病,加上近年來國人前往大陸發展日益增多,由於大陸目前採用登記婚制度並不承認儀式婚,因此經過多方協調與努力,終於將民法982條結婚成立生效方式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明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以防範上開情事再次產生。


三、民法97年5月23日結婚登記新舊法比較

法律依據申請人應備文件法律效果
舊民法第982條、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當事人之一方,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外不得委託辦理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委託換證應附委託書)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否則無效,結婚生效日為舉行儀式日

新民法第982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戶籍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在國外結婚者得委託辦理)

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結婚生效日為登記當日


四、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


五、結婚登記問答集

由於民法對於結婚成立生效之規定已經於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傳統結婚舉辦婚禮宴客的儀式婚即將於97年5月23日後走進歷史,新法規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為使結婚當事人了解如何辦妥結婚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特針對相關疑問制定問答集,希望能對新人們有所幫助。

民法結婚登記問答集(pdf檔案)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作業方式(pdf檔案)

同性伴侶註記 FAQ(pdf檔案)

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常見問答集Q13)(連結至內政部戶政司)


六、相關法令

民法(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戶籍法(pdf檔案)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pdf檔案)

外國人、無國籍人取用中文姓名原則(連結至內政部戶政司)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連結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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