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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申請人應檢附證件:
    • 一、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行政訴訟狀。
    • 二、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影本(敘明收到該決定書之日期)。
    • 三、相關證明文件。
  • 貳、注意事項:
    • 一、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
    • 二、郵寄送達行政訴訟狀者以到達日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日。
  • 參、受理地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如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肆、申請方式:現場、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