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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應國民住宅業務轉型,原國民住宅處與都市發展局組織整併,於民國93年3月3日成立全國第一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責推動都市更新。除負責原有都市發展局第4科業務,並統合執行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以達都市再開發之目的。
  2. 為推動傳統更新業務以外,包括活化城市環境,振興產業並結合社區營造等相關業務,進行組織修編由原先設置3科4室調整改設為4科4室。民國101年2月16日新增之更新經營科並受理承辦都市發展局移撥之社區營造相關業務,專責社區活化之策劃、輔導與執行、經管物業之利用與活化、公私合夥策略之推展及社區協力組織之經營等有關事項,為臺北市都市再生注入新能量。
  3. 為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業務,再度進行組織修編,由原先設置4科4室調整為5科4室。民國110年10月29日新設立之「更新開發科」專責辦理都市更新開發策略規劃、公有土地開發與規劃設計協調、政府主導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推動、公辦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評估、都市更新方案規劃設計、估價及財務評估、公辦都市更新專案管控與工程規劃流程檢討、專案駐點服務等有關事項,期能加速推動公辦都市更新,吸引更多民間投資,以提供優質公共空間及社會文化設施,帶動周邊都市更新,推動都市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