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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自修學力鑑定考試: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取得「中華民國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照片上方分別列印「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者,可參加教育局主辦之年度「臺北市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10月考試)及「臺北市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考試」(3月考試),本項考試命題範圍自101年度起,考古題占40%,考生可至本市承辦學校市立華江高中網站「自學鑑定專區」(http://www.hcsh.tp.edu.tw/)參閱歷屆考古題及學力鑑定考試相關資訊。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6425。

 

二、新住民高中(職)以下學歷採認及辦理程序:

(一)大陸地區:

1.依據教育部訂頒「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同等學力證明換發。

2.設籍或居留地址為「臺北市」者,請持大陸學歷證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大陸公證書及海基會證明(正本)、2吋照片2張至本局辦理。

3.各教育階段申請學歷換發聯絡電話(分機):1999(外縣市27208889)

(1)高中職及國中:中等教育科,分機1210。

(2)國小:國小教育科,分機6371。

 

(二)其他國家地區(含港、澳): 依據「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將外國地區之學歷翻譯成中文本至當地我國駐外館處辦理學歷驗證。


三、國外學歷驗證:https://www.boca.gov.tw/lp-43-1-xCat-3.html

文件證明查詢專線:(02)2343-2913、2343-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