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巴氏量表不可請仲介公司或他人代為申請。
2. 聘僱外國人工作須向勞動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3.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工作得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4.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違反者得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5.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6. 外勞留院期間,請隨身攜帶識別證件。
7. 有關聘僱外勞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5598518)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
有關聘僱外勞相關事務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