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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執行職務使用束帶,為依法令之行為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聞參考資料
    昨(23)日晚間民眾多人越過立法院前鐵拒馬,遭警察以束帶逮捕,民眾質疑警察使用束帶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又同條第3項規定,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使用有繩帶性質之束帶,即為警繩。
    警察為考量執勤便利性及安全性,視執行職務需要使用束帶,為依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