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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員工遭性騷擾 派遣公司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積極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月前接受1名派遣員工申訴遭受職場性騷擾,雇主卻未積極協助處理,經提送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定,該名派遣勞工遭要派公司員工性騷擾後,要派公司立即派人前往家中慰問並成立調查小組進行相關調查,但法定雇主派遣公司知悉性騷擾一事後僅向要派公司詢問,未進行任何防制措施,明確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義務,依法予以裁罰。
本案經勞工局調查發現,要派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善盡防治責任,也於知悉性騷擾情事後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並召開調查委員會,針對行為人予以懲戒,處理過程合情合法,並無不當。反觀派遣公司係該名勞工之法定雇主,卻僅向要派公司詢問,並未依法積極進行調查,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雖然訂有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卻未依法公開揭示,於知悉後亦未依該要點進行啟動調查機制,僅於事後補公開揭示,已讓派遣勞工處於敵意性之工作環境,故認定派遣公司已分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計裁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派遣公司不應罔顧雇主責任,以要派公司已處理勞工職場性騷擾事件為由,對所僱用之員工遭受性騷擾一事概不關心或不再處理,且30人以上公司除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應公開揭示,讓員工瞭解申訴程序,並維護員工職場安全,否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可各處以新臺幣10-50萬元罰鍰。另外,為保護派遣勞工權益,建議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於「要派契約」中訂立防止及處理性別歧視與性騷擾行為條款,明定雙方應負責任。倘若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期間遭遇就業歧視、性騷擾時,可同時向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提出申訴,受理單位均應積極處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未來將持續為推動性別平權的友善就業城市而努力,對於性別平等及職場性騷擾防制議題有任何問題者,歡迎洽詢1999轉7023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網址:http://www.bola.taipei.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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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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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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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