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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基金會處理何種事項時,要以重要事項標準召開董事會議,其召開方式及標準為何:

    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