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托資格如下:
(一)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嬰幼兒完成出生登記至未滿2足月者,得先登記報名候補;開園招生登記,仍須於開辦收托日滿2足月之嬰幼兒,方得登記報名。
(二)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於報名登記日、入托日前均應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三)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四)提供辦理大公托或小家園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及本大公托或小家園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五)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六)家長一方以申請收托幼兒之名義申辦育嬰留職停薪者,家長應於大公托或小家園正式收托日後2個月內,提供已復職之證明,未提出者,取消收托資格。
(七)設置於臺北市社會住宅之大公托或小家園,該社宅之承租家庭,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應設籍滿6個月之限制,惟嬰幼兒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仍需設籍本市,且應出示社會住宅承租證明。
二、收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30~17:30,另有免費之提前(07:30)及分段計費之延後收托(至19:00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