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方案採計家戶年所得,係以註冊日前1個月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新資料為準,並以年所得總額計算。
2、家戶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未成年則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已成年則與其父母合計。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特殊個案之處理:
學生有家庭遭逢變故,家中現況與財稅資料中心資料顯有差異者,得自行檢附向稅務機關申領之所得及不動產相關資料逕送學校複審。
1999轉6363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