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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何種程度之職業災害應予通報?有何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1)死亡災害、(2)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3)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氨、氯、氰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發生勞工住院治療在1人以上之災害)時,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本市勞動檢查處)。違反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罰鍰。(職安法第37條、第43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