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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執行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查核項目有哪些及檢查方式為何?

    (一)冷氣不外洩
    1.查核範圍是以受查核之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查核區域主要以大門、窗戶、臨接外氣立面開口部之進出通道等區域,進行實地查核,若無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或有設置但未正常運作,查核人員應對建築物鄰接外氣之出入門口,內外二側照相存證,並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
    2.地下車站連接地面出入口間,設有五公尺以上高度位差之密閉式樓梯走道,且該區域未提供冷氣,則可視為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
    (二)禁用白熾燈泡
    1.查核人員應檢視查核對象室內外照明器具,若使用二十五瓦特以上白熾燈泡作為一般照明用途之照明光源並正常使用時,即不符合節約能源規定,查核人員應對現場使用白熾燈泡為照明光源之現況照相存證,並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
    註:一般照明用途: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不包含以非照明為目的之白熾燈泡光源(如:展售燈具使用之光源、保溫使用之光源、動物環境模擬之光源)。
    2.查核範圍是以受查核之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查核重點區域如下:
    觀光旅館:大廳、餐廳、客房、走道、廁所、健身中心、三溫暖等。
    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及零售式量販店:大廳、餐廳、走道、廁所、賣場等。 
    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化粧品零售店及連鎖電器零售店:賣場、走道、廁所、庫房等。 
    銀行、證券商、郵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營業場所、走道、廁所、庫房等。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二十六度以上。
    1.外氣溫度未達攝氏26度時以及相對濕度未達85%時,視為無效查核,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量測值僅作參考。
    2.查核範圍應以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查核重點區域為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
    3.查核人員依本執行作業要點之室內冷氣溫度限值量測取樣準則進行溫度量測,並詳實記錄所量測各點之溫度(須註明量測樓層及區域),計算其平均溫度值。若室內冷氣平均溫度值經計算未達標準時,應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
    4.每個量測點之量測數值應於穩定後取樣不超過5分鐘之平均溫度作為查核紀錄溫度。考量量測時之誤差,容許室內冷氣平均溫度有1度緩衝值,即平均溫度25.0度以上即符合規定。
    5.至於熱源僅集中在一定時段,且其溫度較其他時段有顯著差異之場所,如餐廳用餐時段,則該時段不予量測或採計,僅就其它時段進行量測。
    6.前述餐廳用餐時段係指早上7:00~9:00;中午11:00~14:00及晚上18:00~21:00。
    室內冷氣溫度限值量測取樣準則
    一、為使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本市工商業之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空調(冷氣)量測時有所依循,依據能管法第八條第二項-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規定之所訂定之量測準則,進行室內冷氣溫度量測相關作業。
    二、工商業建築物執行量測取樣原則: 
    (一)單一樓層建築物:依空調(冷氣)使用區域全面取樣量測。
    (二)多樓層建築物:以整棟建築物使用空調之樓層數計算,建築物使用空調之總樓層數在十五(含)樓層以下,則至少取樣四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建築物使用空調之總樓層數在十六(含)樓層以上至少取樣五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至多取樣五層樓之使用空調樓層數進行量測。
    三、溫度量測點取樣原則:
    (一)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介於150平方公尺(約45坪)以下者,至少選取兩點進行量測。
    (二)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介於151~600平方公尺(約45~181坪)者,量測4點。
    (三)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介於601~1,000平方公尺(約181~303坪)者,每150平方公尺為1個區塊,至多量測6點。
    (四)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303坪)以上者,每200平方公尺為1個區塊,至多量測9點。
    註:所謂單一空調空間係指在建築內部同一樓層由空調系統進行空氣調節之空間,若此空間內另設有獨立之室內隔間及可供出入之通道及門,則應視為另一單一空調空間。 
    四、量測位置以每個區塊之中心點半徑2公尺內為主,但需距離牆面、外牆窗戶、空調機進出風口、發熱設備1公尺以上;或距離開放式冷凍冷藏櫃3公尺以上。
    五、溫度量測位置的高度,人員活動方式以站立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1.1公尺,若人員活動方式以坐姿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0.6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