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一、補習班申請增加科目及變更班名,請檢附下列有關文件辦理:
(1)變更申請書。
(2)補習班變更班名切結書。
(3)教學科目表、教室配置表(應將所有開設科目列入)及新增科目教學進度表(請列每週教學大綱)。
(4)新增科目教師履歷名冊,並請檢附教師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設立代表人應簽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印鑑章,以示負責)。
(5)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如會議紀錄)。
(6)原立案證書正本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一式2張。
二、教學科目表及教師履歷名冊請至本局網站下載 。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