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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特約醫師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為幾小時?

    依110年12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02063351號令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每次臨場服務之時間,應至少3小時以上;勞工總人數50人至299人事業單位醫護人員每次臨場服務之時間,至少2小時以上,且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