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國道3號(原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汐止木柵段(木柵1號隧道23k+50-23k+250)工程」穿越使用其所有土地,聲請大法官釋憲,案經司法院於106年3月17日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其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土地,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該解釋請求需地機關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爰土地所有權人函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內政部申請徵收地上權
內政部108年1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6196號
臺北市文山區頭廷段三小段378地號內等16筆土地之地上權,面積1.4010公頃,詳如附件下載「徵收計畫書」及「徵收土地圖說」。
本案工程於徵收前已完工,係屬補辦取得徵收地上權
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14日府地用字第10800937101號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詳如附件下載「徵收公告」及「徵收公告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