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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以共同防治黃牛票案件,請民眾知悉~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若有披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違反文創法第10條之1案件,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本於職權進行調查。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