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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一、宣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10條之1相關規定,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

    二、若有披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違反文創法第10條之1案件,將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進行調查。

    三、活動之主辦單位或售票平台並可參考文化部所訂「鼓勵流行音樂現場演出實施票券實名制補助作業要點」。

    四、檢附宣傳海報如附件。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