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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日期

    110-12-30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06142577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1年度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一)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其中「重點課程」如下: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工作平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 (二)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應規劃至少1/3場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就上開「重點課程」擇一辦理 ,其餘受補助單位每場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分梯次辦理者,每梯次應規劃至少1節上開「重點課程」。
    二、補助經費: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下同)6萬元。
    三、補助對象為以下六類,各類分配場次(額度)說明如下(以每場次最高補助6萬元計):
    (一)本市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57場次:
    1、臺北市總工會補助15場次。
    2、臺北市職業總工會補助13場次。
    3、臺北市產業總工會補助9場次。
    4、臺北市產職企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5、北臺灣總工會補助5場次。
    6、臺北市勞工總工會補助5場次。
    7、臺北市產職業總工會補助5場次。
    (二)110年度曾提出申請之本市立案工會組織(不含產業工會),共補助271場次(詳附件1)。
    (三)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企業工會組織,共補助48萬。
    (四)本年度未匡列之本市立案職業工會組織,共補助72萬元。
    (五)本市立案之產業工會組織及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共補助96萬元。
    (六)本市轄區內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其他以特定行職業別或特定技藝為團體組織範圍,且僅係促進該會會員勞動事務者,非屬本公告補助範圍),共補助36萬元。
    四、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一)、(二)之申請資格者,應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提出申請。
    (二)符合本公告事項三(三)、(四)、(五)、(六)申請資格者,申請及審核與核定流程說明如下:
    1、應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17日止提出申請。
    2、補助計畫所規劃之課程,辦理日期應為111年2月21日後,並以申請1場次為限。
    3、申請時所附文件,除申請補助計畫所需書表格式外,應加附「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效益分析書(附件2)」。
    4、審查與核定流程如下(詳如附件3):
    (1)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未逾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逕依申請文件審核後,予以准駁。
    (2)若受理申請截止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各該所屬項次公告經費額度,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勞教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查評分後,按評分排定序位,依序辦理准駁作業。
    五、申請資格:
    (一)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
    (二)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
    1、至110年12月31日,已依工會法第8條規定,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滿1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2、會員工會達30家以上設立於本市。
    3、全年會費收入達30萬以上。
    4、前二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三)非屬前述第一類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符合下列資格:
    1、至110年12月31日,成立滿1年以上。
    2、會員工會達9家以上。
    3、前二款之認定,以送本局備查之110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資料為依據。
    (四)第五類之產業工會組織:109年10月1日後成立者,組織名稱需冠「臺北市」。
    六、其他:
    (一)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111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四)補助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六)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七)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八)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九)各項核銷項目以補助作業手冊「臺北市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基準表」所訂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為限,核銷總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經費總額。
    (十)各類書表格式暨申請、核銷注意事項,詳見「111年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冊」(如附件4);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十一)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3345、3346,傳真:02-27205317。

    依據

    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1項。

    刊登日期

    110-12-30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